2009年3月24日 星期二

臺北市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作業要點

經本局98年3月18日第9810次局務會議通過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市立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國民中、小學校長之遴選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

二、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作業辦理項目如下:
(一)設立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以下均簡稱遴委會)。
(二)公布當年度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簡章。
(三)公告國民中、小學校長任期屆滿及出缺之學校名單。
(四)辦理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說明會。
(五)通知學校提報浮動委員及行政人員列席代表名單。
(六)召開遴委會會議。
(七)辦理各階段遴選作業。
(八)公告遴選結果,並由本局依法定程序報請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聘任之。

三、本局遴聘遴委會委員時,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不含浮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

四、各階段遴選作業程序如下:
(一)第一階段遴選:辦理第一任任期屆滿校長申請連任審議。
(二)第二階段遴選:辦理任期屆滿八年現職校長申請轉任,與任期屆滿四年未申請連任、未獲連任及連任任期屆滿二分之一申請轉任校長之遴選審議。
本階段分二次辦理出缺學校校長遴選之審議作業:
1.第一次審議出缺學校包含校長退休學校、校長未申請連任學校、未獲連任學校及校長任滿八年學校。
2.第二次審議出缺學校包含前次審議後仍為校長出缺之學校,及校長任期屆滿二分之一轉任他校之學校。
(三)第三階段遴選:辦理現職校長、候用校長及曾任校長申請校長出缺學校遴選審議。
(四)第四階段遴選:辦理候用校長及曾任校長申請校長出缺學校之遴選審議。
(五)前四階段遴選辦理完成後,仍有校長出缺學校時,遴委會得徵詢合於臺北市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自治條例(以下簡稱自條例)第十一條規定之候用校長或曾任校長同意,依本要點之作業程序推薦為該校校長人選。
前款各階段於辦理遴選審議後,本局即公告該階段遴選結果,及次一階段出缺學校名單。

五、遴委會召開遴選會議時,應參考下列資料進行審議:
(一)本局對於現職校長辦學績效評核之評鑑報告(視導資料、績效評鑑資料等)。
(二)候用校長之儲訓評量考核資料。
(三)校長候選人提供之申請文件。
(四)校長候選人列席說明之內容。
(五)校長出缺學校浮動委員及行政人員列席代表,經本局業務單位及召集人同意後,所提交該校對校長候選人意見之資料。
遴委會不得受理前項各款以外之資料。

六、校長出缺學校之學生家長會、教師、行政人員辦理事項及規範如下:
(一)學生家長會應依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之會議程序,召開學生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推選浮動委員及候補浮動委員各一人,並作成紀錄備查。
(二)學校應召集全體專任教師(不含代理、代課教師)票選浮動委員及候補浮動委員各一人,投票人數不得少於專任教師人數之二分之一,並作成紀錄備查。票選事宜由學校人事室以現場無記名投票方式辦理。
(三)學校應推選行政人員列席代表,由學校正式編制行政人員(含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票選方式選出,並應作成紀錄備查。票選事宜由學校人事室以現場無記名投票方式辦理。
(四)校長出缺學校之學生家長會、教師、行政人員得討論學校發展需求、發展特色、待解決問題及對新任校長的期許等,並將資料函報本局公告之。
(五)校長出缺學校,得於本局辦理第三階段校長遴選說明會後,於尊重之原則下公開邀請具有參選資格人員參加校內座談會。
(六)學校召開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及全體專任教師會議時,應分別凝聚家長及教師意見,建立學校需求之共識,並作成會議紀錄,俾由浮動委員於遴委會中表示意見,以供遴委會參酌。
(七)家長及教師浮動委員出席遴委會時,應分別檢具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及全體專任教師會議紀錄十四份送遴委會報告。
(八)家長及教師浮動委員行使職權時,應分別以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及全體教師之決議為依據,不得表達個人不同之意見。
(九)浮動委員不得對遴委會作不當之影響;且對遴委會之決議應予尊重,不得表示異議。

七、校長候選人之規範如下:
(一)不得自行舉辦說明會、從事競選活動、拉票、委請他人拉票或其他問卷調查。
(二)不得對其他校長候選人作匿名指控或發表不當言論。
(三)不得違反公務員廉正倫理規範。

八、遴選委員參與校長遴選工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詳閱遴選及候選人之各項資料及參酌遴委會面談情形,對每位校長候選人之品德操守、辦學理念、學校經營方案等進行廣泛深入了解,並本公平、公正之原則及獨立自主之精神進行遴選。
(二)必要時得推選遴選委員組成訪視小組,進行實地訪評,其訪評報告或說明亦應列為遴選審議之參考。
(三)不得接受校長候選人或其他人員為校長候選人辦理之邀宴、關說等相關活動。違反者,由本局依程序解聘之。
(四)不得單獨或聯合召開記者會,所有資訊之公布,一律由執行秘書負責之。違反者,由本局依程序解聘之。
(五)與校長候選人之間,除依自治條例第五條規定外,如有指導碩、博士論文之師生關係或四年內曾為校長、主任之主從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六)對於匿名指控事項不得提遴委會討論審議。

九、新設學校籌備處主任之遴選,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自治條例公布前已籌設之國民中、小學第一任校長由籌備處主任擔任,並由本局依法定程序報請市府聘任之。
新設學校籌備作業因政府財政狀況或政策考量決定暫緩籌設者,其籌備處主任得經報本局核准後,比照現職校長申請參加遴選。

十、國民中、小學校長人選經遴委會決議,由本局依法定程序報請市政府聘任之。

十一、遴選作業有關校長出缺學校名單、申請作業、遴選結果、作業日程及其他相關事宜,由本局適時以公函並於本局網站公告之。

2009年3月21日 星期六

臺北市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二日 臺北市議會第八屆第九次臨時大會第一次會議三讀審議通過
    臺北市政府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府法三字第8901484000號令

第一條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辦理市立國民中、小學(不含臺北巿立師範學院附設實驗國民小學)校長遴選,特依國民教育法第九條制定本自治條例。
本自治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第二條 教育局為辦理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分別設立「臺北市立國民中學校 長遴選委員會」及「臺北市立國民小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以下均簡稱委員會),負責遴選各國民中小學校長人選。
第三條 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由教育局就下列人員遴聘組成之:
一、家長會代表三人。
     二、專家學者代表一人。
     三、教師代表三人。
     四、校長代表三人。
     五、市政府代表三人。
    前項第一款家長會代表,應有校長出缺學校家長會代表一人(以下簡稱浮動委員)擔任。第三款之教師代表,不得由校長出缺學校之教師或候選校長任職之學校教師擔任。
    委員會於每學期遴選作業結束後,應即解散。
第四條 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教育局局長兼任,並擔任委員;置執行秘書一人, 由教育局指派人員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委員會業務並為發言人;置幹事若干人,由教育局指派人員兼任,協助執行秘書處理業務。
第五條 委員會審查時,現為或曾為校長候選人之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以內之姻親者,該委員應自行迴避。
    除浮動委員外,委員之子女、配偶就讀或服務於該校者,該委員應自行迴避。
第六條 委員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委員因故出缺時,由教育局另聘原類別代表人員遞補。委員會開會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其決議應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浮動委員行使職權時,應以家長代表大會之意見為依據。
第七條 委員會視任務需要不定期開會,由召集人召集之,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第八條 委員會就校長人選以無記名投票決定之,每校選出校長人選一人。
    經遴選委員會選出之校長,由教育局依法定程序報請市政府聘任之。
第九條 委員會委員及協助處理遴選業務人員對於委員名單、校長人選及會議內容負有保密義務。違反前項保密義務,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法辦。
    委員違反第一項保密義務者,應予解聘。
第十條 委員會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交通費。
第十一條 凡中華民國國民,身心健康,品德優良,並具備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參加本市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
   一、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四條或第五條之任用資格,並具有教育局所核發之國民中、小學校長甄選儲訓合格證書者。
   二、任期屆滿或連任任期未屆滿之本市現職國民中、小學校長者。
   三、曾任本市國民中、小學校長者。
   四、符合本自治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者。
第十二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參與遴選。縱因事前未予察覺而於遴選聘任後發覺,仍得予註銷聘任資格。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二、受有期徒刑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三、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六、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八、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九、持有雙國籍者。
   十、不能勝任工作,有重大具體事實者。
第十三條 校長候選人除依規定應提交相關證件外,並應針對參與遴選學校之經營理念與方案提出書面報告,委員會評審時如認有需要,得邀請候選人列席說明。校長候選人如認為有需要,亦得申請列席說明,委員會不得拒絕。
第十四條 委員會審議各國中、小學校長候選人期間,得同時邀請該國民中、小學家長會、教師(會)、行政人員代表列席表示意見。
第十五條 遴選作業應由教育局公告國民中、小學校長缺額名單,公開徵求校長候選人。候選人如有申請一所以上之學校,須在申請表中註明。
第十六條 各國民中、小學家長會、教師(會)或行政人員代表亦得經當事人同意,向 委員會推薦為該校校長候選人。
第十七條 國民中、小學校長任期一任為四年,在同一學校連選得連任一次。但任期屆滿後二年內屆齡退休者,得不經遴選延長至退休止。教育局就校長辦學績效詳為評鑑,以為應否繼續遴聘之依據;現職校長經評鑑績效優良者,應考量優先予以遴聘。
遴選委員會應在校長第一任任期屆滿前一個月,視其辦學績效、連任意願及其他實際情況,決定其應否連任,經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後,報請市政府聘任;未經同意者,應辦理遴選事宜。
第十八條 國民教育法八十八年二月三日修正施行前,現職校長得在原校繼續任職至該一任期屆滿為止,或依本自治條例之規定參加遴選。
任期未滿之校長如有不適任之事實,經教育局提請委員會評定屬實者,應予改任其他職務或其他適當之處理。
第十九條 現職校長具有教師資格願依國民教育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回任教師者,由教育局分發學校任教。
現職校長未獲遴聘,未具教師資格無法回任或具有教師資格不願回任教師者,得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符合退休或資遣條件者,依其意願辦理退休或資遣。
二、不符合退休或資遣條件,或不自願退休者,依其意願及資格條件優先輔導轉任教學輔導人員、教學研究人員或其他職務。
第二十條  因情況特殊或無人申請、推薦之學校,委員會得徵詢具有校長資格者之同意,依本自治條例之程序推薦為該校校長人選。
第二十一條  委員會辦理校長遴選作業順序如左:
一、討論第一任任期屆滿校長之連任。
二、未獲連任校長出缺學校及校長退休出缺學校之遴選作業。
三、校長出缺學校(國民教育法八十八年二月三日修正施行前任期未滿四年或逾四年之現職校長)之遴選作業。
四、前款作業後,仍有校長出缺學校,委員會得徵詢合於本自治條例第十一條規定之候用校長及非現任校長之同意,依本自治條例程序推薦為該校校長人選。
第二十二條 新設學校籌備處主任之遴選準用本自治條例之規定,但已籌設之學校不在此限。前項學校第一任校長由籌備處主任擔任。
第二十三條 各學年度校長遴選作業辦法由教育局定之。
第二十四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 北市國教科http://www.edunet.taipei.gov.tw/public/pub2_content.asp?SEQ=9590

2009年3月10日 星期二

北市97學年度國民小學候用校長甄選通過榜單

公 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29日

壹、依據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7年9月9日北市教國字第09738023701號函頒「臺北市97學年度國民小學候用校長甄選簡章」。
二、97年11月29日臺北市97學年度公立國民小學候用校長甄選儲訓委員會第5次會議決議。

貳、公告事項
一、臺北市97學年度國民小學候用校長甄選,於97年11月29日(週六)上午8時30分起,在臺北市立松山高級商業家事職業學校舉行第二階段口試,合計第一階段及第二階段總成績,共計錄取20名。
二、最低錄取分數:80.30分。
三、錄取人員榜示如下:(依准考證號碼排列)

四、錄取人員應參加儲訓,儲訓期間須依臺北市教師研習中心規定,並視學業成績、分組研討、人際關係、溝通能力、熱心服務及出缺勤狀況進行考評。成績及格(70分以上)者,發給候用校長甄選儲訓合格證書。
五、本公告未盡事宜,悉依甄選簡章規定辦理。

臺北市97學年度公立國民小學候用校長甄選儲訓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