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24日 星期二

臺北市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作業要點

經本局98年3月18日第9810次局務會議通過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市立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國民中、小學校長之遴選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

二、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作業辦理項目如下:
(一)設立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以下均簡稱遴委會)。
(二)公布當年度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簡章。
(三)公告國民中、小學校長任期屆滿及出缺之學校名單。
(四)辦理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說明會。
(五)通知學校提報浮動委員及行政人員列席代表名單。
(六)召開遴委會會議。
(七)辦理各階段遴選作業。
(八)公告遴選結果,並由本局依法定程序報請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聘任之。

三、本局遴聘遴委會委員時,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不含浮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

四、各階段遴選作業程序如下:
(一)第一階段遴選:辦理第一任任期屆滿校長申請連任審議。
(二)第二階段遴選:辦理任期屆滿八年現職校長申請轉任,與任期屆滿四年未申請連任、未獲連任及連任任期屆滿二分之一申請轉任校長之遴選審議。
本階段分二次辦理出缺學校校長遴選之審議作業:
1.第一次審議出缺學校包含校長退休學校、校長未申請連任學校、未獲連任學校及校長任滿八年學校。
2.第二次審議出缺學校包含前次審議後仍為校長出缺之學校,及校長任期屆滿二分之一轉任他校之學校。
(三)第三階段遴選:辦理現職校長、候用校長及曾任校長申請校長出缺學校遴選審議。
(四)第四階段遴選:辦理候用校長及曾任校長申請校長出缺學校之遴選審議。
(五)前四階段遴選辦理完成後,仍有校長出缺學校時,遴委會得徵詢合於臺北市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自治條例(以下簡稱自條例)第十一條規定之候用校長或曾任校長同意,依本要點之作業程序推薦為該校校長人選。
前款各階段於辦理遴選審議後,本局即公告該階段遴選結果,及次一階段出缺學校名單。

五、遴委會召開遴選會議時,應參考下列資料進行審議:
(一)本局對於現職校長辦學績效評核之評鑑報告(視導資料、績效評鑑資料等)。
(二)候用校長之儲訓評量考核資料。
(三)校長候選人提供之申請文件。
(四)校長候選人列席說明之內容。
(五)校長出缺學校浮動委員及行政人員列席代表,經本局業務單位及召集人同意後,所提交該校對校長候選人意見之資料。
遴委會不得受理前項各款以外之資料。

六、校長出缺學校之學生家長會、教師、行政人員辦理事項及規範如下:
(一)學生家長會應依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之會議程序,召開學生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推選浮動委員及候補浮動委員各一人,並作成紀錄備查。
(二)學校應召集全體專任教師(不含代理、代課教師)票選浮動委員及候補浮動委員各一人,投票人數不得少於專任教師人數之二分之一,並作成紀錄備查。票選事宜由學校人事室以現場無記名投票方式辦理。
(三)學校應推選行政人員列席代表,由學校正式編制行政人員(含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票選方式選出,並應作成紀錄備查。票選事宜由學校人事室以現場無記名投票方式辦理。
(四)校長出缺學校之學生家長會、教師、行政人員得討論學校發展需求、發展特色、待解決問題及對新任校長的期許等,並將資料函報本局公告之。
(五)校長出缺學校,得於本局辦理第三階段校長遴選說明會後,於尊重之原則下公開邀請具有參選資格人員參加校內座談會。
(六)學校召開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及全體專任教師會議時,應分別凝聚家長及教師意見,建立學校需求之共識,並作成會議紀錄,俾由浮動委員於遴委會中表示意見,以供遴委會參酌。
(七)家長及教師浮動委員出席遴委會時,應分別檢具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及全體專任教師會議紀錄十四份送遴委會報告。
(八)家長及教師浮動委員行使職權時,應分別以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及全體教師之決議為依據,不得表達個人不同之意見。
(九)浮動委員不得對遴委會作不當之影響;且對遴委會之決議應予尊重,不得表示異議。

七、校長候選人之規範如下:
(一)不得自行舉辦說明會、從事競選活動、拉票、委請他人拉票或其他問卷調查。
(二)不得對其他校長候選人作匿名指控或發表不當言論。
(三)不得違反公務員廉正倫理規範。

八、遴選委員參與校長遴選工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詳閱遴選及候選人之各項資料及參酌遴委會面談情形,對每位校長候選人之品德操守、辦學理念、學校經營方案等進行廣泛深入了解,並本公平、公正之原則及獨立自主之精神進行遴選。
(二)必要時得推選遴選委員組成訪視小組,進行實地訪評,其訪評報告或說明亦應列為遴選審議之參考。
(三)不得接受校長候選人或其他人員為校長候選人辦理之邀宴、關說等相關活動。違反者,由本局依程序解聘之。
(四)不得單獨或聯合召開記者會,所有資訊之公布,一律由執行秘書負責之。違反者,由本局依程序解聘之。
(五)與校長候選人之間,除依自治條例第五條規定外,如有指導碩、博士論文之師生關係或四年內曾為校長、主任之主從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六)對於匿名指控事項不得提遴委會討論審議。

九、新設學校籌備處主任之遴選,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自治條例公布前已籌設之國民中、小學第一任校長由籌備處主任擔任,並由本局依法定程序報請市府聘任之。
新設學校籌備作業因政府財政狀況或政策考量決定暫緩籌設者,其籌備處主任得經報本局核准後,比照現職校長申請參加遴選。

十、國民中、小學校長人選經遴委會決議,由本局依法定程序報請市政府聘任之。

十一、遴選作業有關校長出缺學校名單、申請作業、遴選結果、作業日程及其他相關事宜,由本局適時以公函並於本局網站公告之。